Article 19
In force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