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