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违反规定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七)擅自变更建筑的使用性质、用途,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八)侵占、损坏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九)损坏建筑内楼层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内堆放杂物;

(十)损坏、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或者在高层住宅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二)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十三)违反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五)使用住宅建筑的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携带电动车蓄电池进入电梯;

(十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