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动物屠宰前,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屠宰加工场所依法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运输途中情况,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屠宰过程中,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经检疫合格的,对动物的胴体以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