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