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