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和维修区域,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