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