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相关职责: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以上工业非电煤消费总量控制,协调能源供应,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三)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严格审批高耗能项目;
(四)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及落后产能淘汰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油品、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和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