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失能老年人,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从而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者缺失的老年人,包括失智老年人。
(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是指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三)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中的老年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中的老年人。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六)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是指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