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本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信用管理。

本市根据养老机构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加强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承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