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面向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健康服务的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家庭病床政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家庭病床等医疗健康服务。

市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家庭病床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协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