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并与同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