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区域公用品牌,支持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实施分等分级,推动实现品牌农产品优质优价。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标识,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者授权。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