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法提出划定、调整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调整农业结构,并组织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对禁止生产区域实施修复和治理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监测、评估。经监测、评估符合产地环境安全标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