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列入农村水体管护名录的水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
(一)位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区域内的农村水体,由该单位负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水体,由该组织负责。已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承担日常管护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利用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形式人工修建,依法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农村水体,由相关单位或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日常管护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水体的受益对象、管护便利性等实际情况,指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