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工作机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