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共建共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

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林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向消防救援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建筑图纸、地理数据、专业设备、专业技术等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快速保障机制,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采取沿途优化交通指示灯、疏导车辆和行人让行等方式保障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优先通行。

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