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住宅小区可利用用地空间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学校、医院、商业区、办公楼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和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和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采取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等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