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公共消火栓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提出增补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消火栓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标识。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标识的,由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鼓励设置消防车通道智能视频报警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