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医疗、交通出行、职业荣誉、生活待遇、伤残抚恤、退出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风险和专业技术能力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