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大型发电厂、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或者单独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经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同意,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落实二十四小时值守联动制度,加强日常培训演练,开展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者消防救援部门的指令后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