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代表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重解决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的问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