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报告会、通报会、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与代表联络的机构和人员,为代表履职提供工作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