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活动。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