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当形成报告。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