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衔接、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调联动、会商通报、结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配备与财会监督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对财会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疑难的财会监督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