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未承办业务的报告上签名、盖章,或者中介机构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出具报告的,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未承办业务的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