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财会监督工作,协调解决财会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财会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