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Chapter 4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Article 41In force自治区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引导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不得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