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海岸线向陆一侧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海岸线向海一侧沙滩上进行建设的,由海洋发展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沙滩,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沙滩期间内该沙滩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