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采取退养还滩、滨海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加强阳光海岸范围内的湿地生态修复。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和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组织实施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