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时统一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