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二)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引诱、胁迫、收买的;
(三)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的;
(四)可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
(五)可能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的;
(六)其他可能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