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