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征求意见后,可以围绕报告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或者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完善建议。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问题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