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文物行政部门领导成员、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两年内,不得到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任职,不得从事文物销售、拍卖等营利性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