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设置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设施、设备;

(四)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农业设施,或者栽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

(六)进行建窑、取土、采石、挖砂、开矿、排污、深翻土地、建造坟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七)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八)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其他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