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在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