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