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