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乘用电梯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二)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毁坏电梯通风、照明、专用操作按钮以及紧急报警装置等设施,涂改、污损、撕毁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五)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等乘用电梯;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发现乘用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电梯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安装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的装置。
使用电梯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废弃物或者大件物品的,应当及时与电梯使用单位联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