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制造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

(二)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三)保证所制造的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四)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电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的正常修理、改造、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