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