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确定运输频次,配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完整、密闭无渗漏;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