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标准、规范,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或者质量标准;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接受业主监督;

(四)及时处理有关投诉,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七)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八)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服务费用收支等记录,形成物业服务资料和档案,并妥善保管;

(九)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