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完成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承接查验工作,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将查验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业主代表参与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