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成员支付物业费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二项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四项至第八项的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