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为五至十五人的单数,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具体人数,成员任职条件、资格终止、增补办法等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三)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四)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处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工作,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五)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六)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七)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