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可以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包括中试、示范、应用和推广;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五)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六)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

(七)科学技术奖励;

(八)科学技术普及;

(九)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